上诉人程**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慧创办公家具有限公司广*分公司(以下简称慧创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程**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四项;2.确认程**与慧创公司在2002年1月14日至2023年4月1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3.慧创公司向程**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71793.6元(7990.4元/月×21.5个月);4.慧创公司向程**支付2021年11月至2023年3月少发的基本工资3470元;5.慧创公司向程**支付加班费50468.12元(2011年10月至2023年2月);6.慧创公司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上诉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为慧创公司在2018年5月16日才进行工商注册,所以程**与慧创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从2018年7月1日开始至2023年4月14日结束,属于法律理解和事实认定错误程**一直在慧创公司及关联公司上班签约劳动合同主体的变更只是慧创公司及其密切关联公司为了规避监管等有意为之慧创公司及密切关联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同一人或者同一团体;慧创公司及密切关联公司的经营范围、经营地点、经营模式、经营资源均相同或者相似;慧创公司及密切关联公司之间存在资金往来、人员调动、业务合作等紧密联系;均可以证明慧创公司及密切关联公司属于同一用人单位慧创公司在答辩意见、举证材料中也承认相关主体均适用香江集团薪酬管理制...(本文书还有601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