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华安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四平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费49158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3年2月17日,原告驾驶其所有的事故车辆×××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四平市铁东区北迎宾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兴虹路交汇处北行1.5公里,因操作不当导致车辆驶入中央花坛内,造成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四平市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车辆在被告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保险(含车损险),依据...(本文书还有11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