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原告张**与原告被告赤峰亿辰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辰置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内0402民初****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22年4月22日作出(2022)内0402民监****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第一次开庭原审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辛**,原审被告亿辰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书辰到庭参加诉讼。第二次开庭原审原告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辛**,原审被告亿辰置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称,原审判决正确,请求依法予以维持。
亿辰置业辩称,借款基本属实,认为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计算。
张**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38万元,并自2014年6月18日起至借款还清时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息。本院原审认定案件事实:2014年6月18日,原告张**作...(本文书还有127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