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上诉人廖**及刘**(已判刑)受刘*惠(已判刑)的指使教训被害人兰某,刘**提供了剪刀和用于联系的电话。2002年8月9日,刘**伙同廖**将兰某带到泸西县中枢镇母猪山旁的玉米地里,二人先后采用捂口鼻、掐脖子、用刀片划面部等方式将兰某杀死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兰某系因异物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2023年5月25日,廖**在广东省河源市东源县**镇被抓获归案。
另查明,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廖**的亲属代其交纳了赔偿款人民币4万元,被害人家属出具了谅解书对廖**的行为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清楚,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确认的户口证明、常住人口登记表、接处警登记表、立案报告、查找尸源通告、辨认笔录、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重庆市公安局工作对象信息登记表、抓获经...(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