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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东兴市某**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等有关的民事纠纷>>与公司有关的纠纷>>公司决议纠纷>>公司决议撤销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桂0681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12
  •  
  • 【案例概要】

    原告黄**诉被告东兴市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市某公司),第三人东兴市某物业公司(以下简称东兴市某物业公司)、赖**、赖*、赖**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被告东兴市某公司及第三人东兴市某物业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第三人赖**、赖*(被告东兴市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赖**经本院传唤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撤销被告东兴市某公司于2022年6月23日作出的两份《东兴市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二、被告东兴市某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2年6月23日,被告东兴市某公司在董事长赖*甲的召集下,在没有召开公司董事会并由董事会召集并通知全体股东的情况下,擅自召集召开股东会。在没有实际召开股东会会议的情况下作出了股东会决议。这次股东会程序违法、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所以这次股东会决议是无效的,应依法撤销。法*依据如下:1.这次董事会是董事长召集召开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的规定,被告东兴市某公司设有董事会,公司股东会应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无权直接召集董事会,所以这次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违反公司法。2.这次股东会会议并不是由董事会召集,而是赖*甲董事长盗用公司名义通过登报的形式通知股东,因原告是公司董事,没有接到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的会议通知,因没有订阅广西法治日报,没有看到通知,所以无法参加股东会。据参会股东赖**称,2022年6月22日的股东会会议并没有如期召开,但东兴市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赖*甲为达到非法目的,事后炮制两份《东兴市某公司股东会决议》,仅有东兴市某物业公司的盖章和赖**的签字,无参会股东赖**的签字,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的规定。3.因2022年6月23日的股东会并没有实际召开,没有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参会股东股东签字,根本不存在股东会决议。东兴市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赖*甲事后炮制的股东会决议是虚假、违法的...(本文书还有8678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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