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0年7月27日17时许,周**被告万泰公司雇佣,驾驶万泰公司所有的辽n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辽n××**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g306线由西向东行驶至284km+300m处,跨过单实线超越前方同向曹*驾驶的宗申牌zs1000dqzh1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时发生碰撞,后又与前方唐*驾驶的宗申牌zs800dqzh1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曹*当场死亡、唐*、李**受伤、三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喀喇沁旗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周*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曹*承担次要责任,唐*、李**无责任。周*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朝阳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被告万泰公司为周*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石家庄分公司投保了国内公路危险货物运输保险,保险期间2020年6月4日至2021年6月3日,保险金额12000100元。合同约定,附加第三者责任部分累计...(本文书还有363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