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姚**、范**因与被上诉人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依安县人民法院(2023)黑022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7日立案后,经各方当事人同意,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范**及其与姚**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上诉人范**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姚**、范**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范**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审、二审诉讼费均由范**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范**仅凭与姚**之间的转账记录就按民间借贷关系提起诉讼,且无其他证据证实与姚**、范**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其主张不能成立,依法应驳回其诉讼请求。民间借贷的基本事实应包括两大要素,即借贷合意和款项实际交付。借条是证明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一般情况下能够确认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虽然转账记录能够证明款项交付的事实,但不能排除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的可能。因此在民间借贷案件中,债权人仅有转账凭证,可以按照民间借贷进行主张,但如果债务人提供合理的抗辩并能证明转账并非借款,债权人还要继续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否则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本文书还有45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