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等五人辩称,1.案涉事故系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不能因王*身体原因减轻应承担的责任。王*虽有基础性疾病,但没有此前的病例,人保财险南京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基础性疾病对身体有实质性影响。案涉鉴定意见需要结合交通责任事故认定书及病例,造成王*死亡的直接原因是交通事故,其自身原因只能对伤情的发展有一定的影响。保险公司或机动车一方在交警部门的死因鉴定后未提出重新鉴定,一审时也未申请参与度鉴定,人保财险南京公司要求按照50%赔偿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2.王*受伤后在icu治疗期间的护理是医学上的护理,也不能离开生活上的护理,一审支持相应的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并没有错误,一审酌情支持交通费也是合理的。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周**辩称,赔偿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其垫付的费用应一并处理。
南京奥林公司辩称,同意人保财险南京公司的上诉理由。
李**等五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周**、人保财险南京公司、南京奥林公司赔偿李**等五人各项损失760399.9元;2.诉讼费由周**、人保财险南...(本文书还有33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