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扬州市xx灯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孔*、原审被告长治市xx管理中心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晋04民初****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xx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长治中院(2022)晋04民初****号民事裁定;2.依法将该案移送至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长治中院审查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上诉人认可的案涉府后东街路段约180盏已处理了结,是有明确的事实依据的。至于其他路段,孔*并无证据证明为xx公司所实施。原告所称的管辖联系点侵权行为地已不存在。2.无论是程序审查,还是实体审查,任何诉讼均应有其诉的价值取向。本案中,原告曾就相同的事实与理由于2019年5月28日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过两被告,后上诉人xx公司通过中间人沟通,原告撤诉。此次,原告再次于2022年9月19日(诉状所载)起诉两被告,已超过了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3.一审法院提出是太原中院移送管辖案件依法不能再行移送...(本文书还有92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