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黑龙江鹏业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哈尔滨市金昊建筑劳务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昊公司)、杨*、齐**及一审被告黑龙江建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业公司)、黑龙江中丹建业生物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丹公司)、任**、孙*、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黑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鹏业公司申请再审称,鹏业公司从未与杨*、齐**签订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不是鹏业公司职工,鹏业公司亦未授权任**签订过该合同,案涉合同系任**个人行为。(2019)黑0126民初××号××案中,因合同上无金昊公司盖章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判决驳回金昊公司诉讼请求。同理,本案案涉合同上亦无鹏业公司印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原审法院认定合同有效显失公平。杨*、齐**不具备施工资质,其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案涉工程不具备开工条件,违法施工,故责任后果应由杨*、齐**及任**承担。杨*、齐**未提交...(本文书还有9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