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对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金帝公司在诉讼中并未提交施工资质证书,不能证明其具备建设工程的施工资质。建华医院与不具备工程施工资质的金帝公司签订装饰装修合同违反法律、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应予支持。”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于2014年7月30日交付使用。金帝公司以双方签名、盖章的结算审核报告书确定的合同总价款为35,506,029.62元为参照,向建华公司主张工程款是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建华公司的上诉请求,金帝公司的答辩意见及齐丰公司庭审陈述,本案主要应解决以下问题。
一、关于建华医院印章使用责任的问题2013年12月27日,建华医院已更名为齐齐哈尔工程学院附属建华医院,2015年5月,再次更名为建华公司2013年8月1日至2014年8月10日期间,建华医院与...(本文书还有8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