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宁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宁安信用社)、第三人牡丹江均胜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均胜公司)、第三人牡丹江天福利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福利亨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黑10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以阅卷、调查的方式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上诉人宁安信用社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孙**,第三人天福利亨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均胜公司经本院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上诉请求:1.撤销牡丹江中院(2021)黑10民初****号民事判决,改判支持王**的一审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宁安信用社负担。事实与理由:1.宁安信用社与均胜公司、天福利亨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天福利亨公司作为担保人,为借款人均胜公司提供担保,提保物为天福利亨公司开发建设的鸡西市鸡冠区星河公馆建设用地使用权。但未对地上附着物、建成的房屋设定担保物权。因此,宁安信用社将王**善意取得的房屋错误查封是...(本文书还有430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