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交**与被告冯*、被告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交**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某1、牛*,被告冯*、申**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冯*偿还原告贷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复利罚息650214.72元;(利息、罚息、复利利息、复利罚息暂计算至2023年10月23日,利息、罚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请求申**对第一项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3月5日,原告与被告冯*签订了《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冯*可通过取现或者网上支付的方式提取最高额度为77万元的贷款,用于山西峰达畜牧养殖有限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可循环使用,单笔贷款...(本文书还有255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