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与被告黄**、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孟**,被告邵*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黄**立即向原告黄**偿还购车款64600元及违约金12920元,共计77520元;2.被告邵**被告黄**的前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黄**称是汽车销售人员,可以向黄**出售零跑c11汽车。基于对黄**的信任,黄**与黄**在2022年6月8日签订了《汽车销售合同》,约定了汽车买卖的事项。黄**在甲方处签名并加盖了中山市毅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毅某公司)的印章。黄*...(本文书还有17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