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陈*因与被上诉人左**、原审第三人重庆公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22)渝011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上诉人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原审第三人公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到庭参加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左**的诉讼请求。主要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1.左**并非公某公司的股东,也并非贵州桥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桥某公司)的股东,公某公司的股东系陈*持股66%,陈*持股34%,桥某公司由公某公司持股15%,吴*成持股85%。2.一审法院未认定股权转让的相对方是谁,《修文县锦某新城项目投资合作协议》约定的事项并未得到桥某公司及其股东的追认,股权转让的约定无效,且股权变更需要进行变更登记。3.《修文县锦某新城项目投资合作协议》虽然约定左**得到案涉项目赠送奖励的税后股权4%,但左**实际上并未获得股权,也未获得股金,不存在股权转让。4.左**并未参与《修文...(本文书还有45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