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王**与被告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王**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陈**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费用计179342.7元;庭审中,原告陈**变更诉讼请求为158072.1元(扣除被抚养人生活费及已付18000元、误工费变更为20174.4元、护理费变更为15637.5元,鉴定费变更为2000元);二、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王**医疗费、车辆损失费等计3291.7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5月17日15时许,吴**驾驶手扶拖拉机行使至凤阳县××路××庙林桥路段时,与王**...(本文书还有189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