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宁夏煜锦宏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煜锦宏泰公司)因起诉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金凤区政府)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1行初****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煜锦宏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1行初****号行政裁定,裁定本案由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一、上诉人于2022年1月24日向一审法院起诉被上诉人行政征收及行政补偿一案,一审法院于2022年6月22日作出(2022)宁01行初****号行政判决书,确认被上诉人征收上诉人承租集体土地地上附着物未予补偿的行为违法,责令被上诉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针对补偿事宜作出处理。该案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2022年7月7日上诉期届满,被上诉人向上诉人作出补偿处理决定的起算时间应为判决生效之日即2022年7月7日,截止日期为2022...(本文书还有131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