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刘**与被告刘**、王*、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公司*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原告刘**的法定代理人刘**、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赵**,被告刘**、王*、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刘**、王*赔偿原告刘**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221452.09元;2.判决被告刘**、王*赔偿原告刘**因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7374元;3.判决被告中原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蔡县支公司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和“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范围内对被告刘**、王*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款项金额直接向原告予以支付赔偿;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刘**和刘**系姑侄关系。2022年2月19日16时00分,刘**驾驶车牌号为豫q7××**的小型轿行驶至新蔡县××路××乡××庄公路处时,与刘**驾驶的三轮电动车载刘**发生交通...(本文书还有445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