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乐侨联支行(以下简称某某支行)与被告陈*、郑*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被告郑*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陈*、郑*向某某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2731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8073.9元及利息22856.7元(利息暂计至2020年12月24日,2020年12月25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新发生的利息按《中国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按日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的标准计算);2.判令陈*、郑*向某某支行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10536.7元;3.判令陈*、郑*赔偿某某支行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损失2541元。
陈*、郑*未应诉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3月21日,陈*向某某支行递交《中国银行信用卡个人申请表》,...(本文书还有21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