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高*与被告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20000元,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拆借利率支付利息至还清之日止。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未果。
被告刘**未出庭亦未答辩。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属实,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借条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文书还有5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