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东莞**公司诉被告广州**公司、广州**杂货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专利号:z*******4671.9),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7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东莞**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裴**、广州**杂货店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广州**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州**公司、广州**杂货店立即停止对东莞**公司第z*******4671.9号专利权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产品、生产模具和设备;2.判令广州**公司、广州**杂货店对东莞**公司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承担赔偿责任。事实和理由:东莞**公司于2016年12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密码锁(tsa16138)”的外观设计专利,并于2017年8月18日获得授权,专利号为z*******4671.9,该专利至今合法有效。东莞**公司发现广州**公司、广州**杂货店未经许可,公然销售侵犯东莞**公司涉案专利权的产品,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望判如所请。诉讼过程中,东莞**公司明确广州**公司、广州**杂货店的侵权行为为制造、销售行为,并变更赔偿金额为50万元,由广州**公司、广州**杂货店连带承担。
广州**杂货店答辩称:1.广州**杂货店没有实施侵权行为,其经营场所在番禺区沙湾镇,并非在公证购买的广州市白云区,且广州**杂货店主要经营酒水、烟等,并未经营箱包;2.广州**杂货店没有收到东莞**公司的任何款项,与该案没有任何关联性。
广州**公司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本文书还有68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