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男,1973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原阳县。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2023)豫072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改判李**对20万元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事实及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因原借条作废,李**不再对更换后的借条承担担保责任”属于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应当予以纠正。更换借条是对已还利息的理清,没有涉及新的借款,也不属于新贷还旧贷,虽然换了新借条,但履行的仍是原债务,李**的保证责任并未消灭。一审法院认定李**“对2019年重新出具的借条不承担担保责任”既与事实不符,也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予纠正。2.考虑到担保人制度条款设立和担保责任免除制度条款的设置原因,本案也应当认定李**仍需要承担担保人责任。
李**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文书还有225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