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尹*因与被上诉人某某有限公司、王**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4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重审或驳回二被上诉人起诉;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占有案涉房屋即某某乡中心社区某某路南5号房屋,并在案涉房屋内存放物品,判令上诉人限期搬离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民诉法举证责任承担的法律规定,被上诉人应当举证证明案涉房屋内的物品就是上诉人的物品,被上诉人仅凭几张照片就断定物品是上诉人所有属于举证不明,被上诉人并没有尽到充分的、具体的举证责任。上诉人因关联案件正在申请再审,合同被判令解除后,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后续房屋安置依旧没有解决,判令上诉人承担清空义务并不能体现人民法院判决的公平公正。
某某有限公司、王**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本文书还有20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