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谢**在承租*******述林地期间,违反林地管理法律法规,在涉案林地内陆续扩建养猪场并在林地地面铺设水泥进行地面硬化。2013年9月29日原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政府以被告人谢**在*******述林地内建设的生猪养*场未取得合法用地和报建手续,擅自对承包的生猪养*场进行搭棚扩建,存在违法用地行为为由,进行强制拆除。2013年12月,被告人谢**在原址*******重新搭建生猪养*场并继续使用。2016年11月1日,广州开发区建设和环境保护局以被告人谢**在涉案林地建设的生猪养*场未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验收为由,对被告人谢**进行行政处罚,要求其停止对涉案林地内养猪场的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2018年12月6日,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政府依法对被告人在涉案林地内的生猪养*场予以强制清理。
经调查,被告人谢**共违法占用林地面积为13.45亩,范围涉及2个小班(地籍号为440112**********39503和440112**********00...(本文书还有177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