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扶绥县瑞某房地产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瑞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2023)桂14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8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瑞某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改判驳回江**的诉讼请求;2.本案上诉费用由江**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瑞某公司与江**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不是真实的,双方不存在实际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合同名为商品房买卖,实为融资借贷需要抵押而签订,是因瑞某公司为向江**所在的高利贷公司南宁市某资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资公司)融资借款,而由瑞某公司与某资公司商定用案涉房屋作为借款抵押担保。由于案涉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双方就商定通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形式进行抵押借款。为此,由江**个人名义代表某资公司与瑞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某资公司与瑞某公司除涉及本案5套房屋抵押担保的借款外,还有其他巨额借款,在瑞某公司未能按约还款后,双方一直在协商处理。为此,某资公司的代表王*红(任公司监事)与瑞某公司的代表...(本文书还有45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