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耿**与被告某口腔医院、赵*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被告某口腔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张*,被告赵*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定二被告退还并赔偿种植牙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000元整;2.本案的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本人于2023年1月29日在某口腔医院缴费共计31000元左右做种植牙手术,术后未能种植成功。该口腔医院并不退款。请求法院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为原告追回损失款项。
被告辩称,整个诊疗过程符合诊疗规范无过错,同时已给患者进行了相应的种植牙治疗所以不存在退费的问题,也不存在赔偿的问题。所以综上所述我方无过错,不承担退费及赔偿责任。原告在我院种植了三次牙,第一次为2022年9月8日共种植了4颗牙,第二次为2022年11月9日共种植了3颗牙,第三次为2023年1月29日共种植了3颗牙,我院在给原告植牙时均拍摄了影像资料。本次引发诉讼的就是2023年1月29日...(本文书还有143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