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岚县某公司诉被告山西某旅游有限公司、李*2、程*合同纠纷一案,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4日立案,于2023年9月6日作出(2023)晋0107民初****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西省吕*市岚县人民法院审理。吕*市岚县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移送有误,于2023年11月4日逐级报请山西省吕*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吕*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吕*市岚县人民法院意见,于2023年11月27日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原告一审向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告、被告签订的《合作协议》;2.判令三被告退还管理服务费1800000元及逾期利315471.94元(以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lpr,从2019年7月20日起暂计至2023年5月9日;以1800000元为基数,从2023年5月-10日暂计至起诉之日起,实际数额计算至清偿之日止);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某公司与原告协商,欲将其承揽的“...(本文书还有230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