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福建某某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吴**、苏**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3年12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吴**、苏**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吴**、苏**向某某公司支付代偿款人民币29539.64元及利息损失258元(利息以29539.64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算,暂计至2023年8月28日利息为258元);2、依法判令吴**、苏**承担本案全部诉讼相关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5日,某某公司与吴**、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约定吴...(本文书还有264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