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2022年5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把兴龙驾车带着其妻子苏**、其舅子苏**和其姨子苏水艳等人到罗*县富乐镇沙锅寨村被害人毛某2家养殖龙虾的田里捞小龙虾,被毛某2(生于1991年11月**日)发现后不让把兴龙等人离开,后双方发生争吵、撕打,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把兴龙持手中的矿灯打伤毛某2头部致其倒地。毛某2经送医救治于2022年6月9日因救治无效死亡。同日,被告人把兴龙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昆明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毛某2死亡原因为颅脑外伤、脑疝形成致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颅脑损伤为主要原因,肾功能不全、尿毒症为辅助原因。
上述事实有经公诉机关当庭举证,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材料证实,2022年5月27日21时50分,公安机关接毛某3报警称,在富乐镇沙锅寨村,有人来偷龙虾,现在把他弟弟打伤了,请求处理。民警赶到现场了解,双方因捞龙虾发生撕扯打架,致毛某2、苏**、苏**不同程度受伤。民警到达现场时,双方已没在现场,伤者已送往医院检查,该警情报立为行政案件查处。
2022年6月9日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
2022年6月9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把兴龙到罗*县公安局,把兴龙到案后,民警对把兴龙宣布传唤,随后对其进行讯问。
2、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中心现场位于云南省罗*县××镇××村委××村老沙井宴家华家的...(本文书还有562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