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泉州某某商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商城)与被告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商城委托诉讼代理人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商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某某商城与陈**于2022年8月1日签订的《泉州某某商城租赁合同》(以下简称租赁合同);2.判令陈**于租赁合同解除之日起三日内将案涉厂房腾空交付给某某商城;3.判令陈**立即支付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之日止的租金(暂计至2023年4月30日止为13200元);4.判令陈**立即向某某商城支付违约金6600元;5.判令陈**立即向某某商城支付滞纳金(暂计自2022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4月30日止以月租金2200元为基数,按日千分之五计算为6567元),并没收履约保证金;6.判令陈**支付自判决解除租赁合同之日起至实际将案涉房屋腾空交付...(本文书还有409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