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某支行与被申请人李*及二审上诉人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审被告赤峰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任*、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内民再75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本院作出(2021)内民监5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再审申请人某支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张**,被申请人李**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杨**,二审上诉人某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审被告任*及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支行申请再审称,再审请求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9)内民再75号民事判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内04民终****号民事判决及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2016)内0402民初****...(本文书还有145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