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汝州市瀚元公路桥梁预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元公司)与被告河南路威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威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瀚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及被告路威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公路桥梁板预制安装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6片箱梁货款262000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提取定作的成品箱梁6片;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3月21日,原、被告签订《公路桥梁板预制安装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新增国道g344汪庄至闫庄改建工程中汝州××号桥箱梁预制安装工程发包给原告,合同对项目概况、承包价格、工期、合同款的支付......等方面作出约定,根据汝州市人民法院(2020)像0482民初****号生效判决书,原告已生产成品箱梁31片,安装25片,剩余6片在原告处。现因为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货款,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望贵院查明事实,支持原告诉讼请求。...(本文书还有432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