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戴**与被告欧某涛、刘**、刘**、梁**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欧某涛、刘**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告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被告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戴**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解除戴**和欧某涛、刘**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2.请求判令欧某涛、刘**、刘**、梁**连带向戴**返还购房款730000元及赔偿资金占用利息112693.8元(以73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8年7月7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10月6日为730000元×4.75%/年÷12月/年×39月)。事实和理由:刘**和梁**是中山市三角镇旭日盛世园售楼部的销售员。戴**曾经在中山市三角镇旭日领裕园购买商品房认识了梁**。2018年6月份,梁**多次打电话给戴**,其向戴**推荐购买旭日盛世园**套别人转卖的商品房。戴**相信梁**的话,于2018年6月16日来到旭日盛世园的售楼部。梁**与戴**洽谈了购房事宜。梁**告知戴**,有人委托她和同事转卖工程款抵扣的旭日盛世园**幢**房,可以办理转名手续,但没有出示授权委托书。梁**要求先支付100000元的诚意金。随即,戴**于2018年6月16日当天向梁**转账支付100000元。2018年6月17日,梁**交给戴**三份房屋买卖协议书,让戴**在乙方处签名,但协议书的甲方处和代理人处空着没有签名。该协议书中约定:1、乙方(即戴**)已支付100000元诚意金给甲方,由甲方向开发商申请转名,若转名不成功,甲方无条件退还乙方所交诚意金100000元,若转名成功,诚意金自动转为定金。2、该房成交总价...(本文书还有71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