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马**。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被执行人):丁**。
以上三被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宁夏合天(中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某银行因与被上诉人徐**、张**、中卫某公司、马**、丁**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宁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银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周**,被上诉人徐**、张**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陈**,被上诉人中卫某公司、马**、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滕**到庭参加诉讼...(本文书还有1157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