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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华宇********、李**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2)内0402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2-07
  •  
  • 【案例概要】

    刘*辩称,华宇公司主张从2020年3月1日起计算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约定从货款到账之日起付。

    3500000元,而贷款是否到账及到账时间刘*不知情,因此计息的起始日期没有法律依据,同时因是附条件支付,刘*对贷款是否到账不知情,如果贷款已经到账,华宇公司举证证明后,刘*认可本案的3500000元。违约金约定过高,请求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李**、李**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刘*与李**系父、母女关系。李**、李**、刘*购买华宇公司开发的北方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号楼欠华宇公司购房款。2020年初,华宇公司(甲方)与李**、李**、刘*(乙方)签订了北方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号楼过户手续办理协议一份,内容为:一、甲方将赤峰红山物流园区北方现代物流配送中心**号楼过户至乙方...(本文书还有1800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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