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魏**、魏**与被告赤峰天马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马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魏**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被告天马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魏**、魏**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撤销二原告与被告于2018年8月29日签订的2015-0006674至2015-0006682号共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购房款6082399.32元并以此款为基数2倍赔偿二原告购房损失12164798.64元,以上返还购房款和。
2/9
赔偿损失总额共计18247188.56元;三、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8年8月29日,原、被告签订案涉九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案涉**楼套内316.78平方米的办公房和513.13平方米的分摊面积出售给二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先后支付购房款5809000元,税金144413.24元,维修基金28650元,计支付6082399.32元。二原告申办了包括513.13平方米分摊面积在内的九个共829.91平方米的房权证和不动产登记证。但被告没有如约将登记在原告不动产产权证内的楼梯和相关附属设施交付给二原告单独使用。南侧楼梯被其他用户强行扒门并截断属二原告所有的楼梯间作为商用宿舍,北侧楼梯更是始终上锁不予...(本文书还有54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