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陈*、陈**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被告陈*及二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装修损失33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20日,原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约定:被告将位于红山区××镇××村二十里××路西房屋及院落出租给原告,用于开办特殊学校。租赁期限为七年,自2018年6月20日起至2025年6月20日止,每年租金为85000元。
合同签订后,原告全额缴纳租金,并进行装修,2018年9月**房屋开始漏雨,导致原告学校无法正常开课。经与被告多次沟通,被告拒绝装修,为了学校正常运转,原告只得自行出资维修。
2019年10月31日,赤峰市自然资源局红山区分局作出赤红国土资罚字【2019】1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被告陈**限期拆除违章建筑并退还非...(本文书还有305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