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杭州市下城区文晖路**号。
负责人李**,该交通警察支队支队长。
再审申请人何**因诉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余杭区交警大队)、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以下简称杭州市交警支队)道路行政行为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行终****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何**申请再审称:一、机动车超速是事实耕读路限速40码,而鉴定报告认定的车速是36-41.53码(2020)浙0110民初****号案件中,机动车驾驶员当众承认其超速二、交警大队的事实认定失实认定横过机动车道、借道通行、发生碰撞等全部失实三、一、二审错写案发时间四、[2005]号文件不能作为余杭区交警大队行为不可诉的依据请求撤销余杭区交警大队第330110**********08号《道路交通...(本文书还有122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