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诉被告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83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2083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自2022年1月31日起计算至此款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份,被告因承包了居巢区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14#厂房建设,在原告处购买了单包门、双包门等款式木门,但未支付货款,经原告索*,被告于2021年1月30日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到原告货款20833元,后原告多次索*无果,遂成讼。
被告...(本文书还有68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