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于**与被告赤峰美和美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和美悦公司)、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第一次庭审,原告于**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陈**,被告美和美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刘**到庭参加诉讼。庭审结束后,被告美和美悦公司申请追加建设公司为本案当事人,本院准许。第二次庭审,原告于**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陈**,被告美和美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刘**,被告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第三、四次庭审,原告于**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美和美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建设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美和美悦公司支付原告工程尾款3955843.44元。2.判令被告美和美悦公司以未支付的工程尾款3955843.44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2023年4月20日止,计1488627.85元。
3.判令被告美和美悦公司以未支付的工程尾款3955843.44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并公布的贷款利率四倍支付利息至付清全部工程款时止。4.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0年3月24日,原告于**借用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资质与被告赤峰美和美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赤峰建设建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承包人,被告赤峰美和美悦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为发包人,原告于**为实际施工人,对位于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赤峰和美妇产医院的工程进行施工。原告施工完成竣工后,被告拖欠工程款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具状起诉。
被告美和美悦公司辩称,1.诉讼主体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本文书还有8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