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赤峰市盛裕农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赤峰市盛裕农机有限公司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赤峰市盛裕农机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
1.请求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3000元;2.请求贵院判决被告偿还所欠借款人民币33000.00元,并自起诉时至借款还清时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利息;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21年9月26日,被告王**原告赤峰市盛裕农机有限公司借款人民币33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一枚,约定还款日期为2021年12月1日。该笔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给...(本文书还有70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