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李**、被告内蒙古某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赖*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依法履行《元宝山露天煤矿英金河改河工程河道基础矿坑回填施工第一标段建设工程总承包施工合同》,并由被告支付拖欠原告的工程款13196170.45元,截至2023年9月28日利息暂计177961.05元(自2023年1月18日以工程款3540552.31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5月24日起,以工程款1140277.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6月21日起,以工程款5529562.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年7月27日起,以工程款2985778.1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后续利息以工程款13196170.4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止;二、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中交一公局集团某有限公司与被...(本文书还有5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