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玉林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嘉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西迅通电梯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迅通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润嘉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2021)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并依法改判“驳回玉林润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安装费33000元的诉讼请求”;2.判令撤销(2021)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并依法改判签证单费用利息计算方式为“自2021年8月10日起计算签证单费用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用由迅通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迅通公司主张润嘉公司支付的安装款未达到付款条件,润嘉公司无须支付其剩余安装款及违约金润嘉公司在一审时就答辩提出迅通公司于一审开庭前未提供玉林市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证复印件,其主张的安装款未达到付款条件,润嘉公司不应支付剩余安装款及违约金,但是一审法院认定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曳印驱动电梯(有**)监督检验报告》符合双方的约定,迅通公司已达到付款条件,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根据润嘉公司与广西南宁迅通电梯销售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电梯设备销售合同》(附件1证明,迅通公司负责安装的涉案电梯型号皆为te-evolution1,由根据迅通公司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机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复印件可知,其获准从事的特种...(本文书还有617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