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嫩江市门某珍珠岩矿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门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黑龙江兴某珍珠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黑1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门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法院将门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及妻子侯某霞的个人借款认定为货款,错误的认定为对三个月一结算的阶段性抵顶,导致采购数量与给付货款之间不对等,使兴某公司给付的金额实际超出供应的货物数量。2.一审法院认定协议约定10万立方米销售,是门某公司在生产期间未足量供应,并非兴某公司未采购,认定是错误的,双方之间的履行顺序应当以实际交易习惯为准。3.二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协议约...(本文书还有1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