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谭**因与被上诉人黄**,原审被告广西镇家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镇家兴公司)、广西荣享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荣享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谭**上诉请求:一、撤销玉州区人民法院(2021)桂0902民初****号民事判决;二、改判驳回黄**的诉讼请求;三、改判黄**赔偿谭**模板、方*等周*材料损失150000元;四、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黄**承担。事实和理由:一、谭**与黄**签订的《模板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约定的是固定单价、按照黄**实际施工面积计算。黄**实际上只完成部分施工,而一审判决按照图纸面积计算,违反了合同约定,与事实不符。双方签订的《模板工程劳务施工合同》第3.1条表格的备注部分清楚明白的约定“按模板实际面积计算”“按建筑面积计量”,说明该合同是“固定单价、按实际施工面积结算”合同。一审判决按照图纸面积计算与合同约定不符。按照基本常识,实际施工面积和图纸有一定的出入,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对设计进行变更。一审法院根本没有对现场工程实际面积进行查明,就“根据《模板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及附带的施工图纸和现场工程实际面积计算”(一审判决书第10页第12-13行),无任何事实依据。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黄**应当就其主张的工程款数额举证。黄**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也未就工程款申请鉴定,应当认定黄**的诉讼请求没有证据。在此情况下,应采信谭**在庭审中主张的工程款总额为1662613.65元。由于《模板工程劳务施工合同》是“固定单价、据实结算”合同,黄**作为施工方,应当提交证据证明其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或者向法院申请鉴定,否则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谭**主张工程款总额为1662613.65元是陈述于已不利的事实,在黄**没有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工程款数额也不向法院申请鉴定的情况下,应采信谭**的自认。三、《...(本文书还有794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