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诉被告兴化市西鲍乡巾荡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巾荡村委会)、兴化市西鲍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西鲍乡政府)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及其委托代理人汤**、被告巾荡村委会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鲍乡政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诉称,2011年1月8日,我与兴化市西鲍乡巾荡村8组及10组部分村民签订合同,承包上河东48亩鱼塘进行水产养殖,期限3年。2014年1月2日,双方又续签合同,继续由我进行承包养殖。2013年12月26日,被告巾荡村委会向我送达通知,称被告西鲍乡政府已经决定将我承包地块作为公益性墓地建设用地,要求我予以配合、主动让出。我要求在让塘前依法予以补偿,但被告称系公益行为,不可能充分补偿。后我在相关人员劝说和恐吓之...(本文书还有2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