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与被告张**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7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被告张**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搬出原告的房屋博乐市青得里乡中村**号(原34号)院内停止侵害;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位于博乐市青得里乡中村**号(原34)号房屋属原告张**所有,2012年被告张**因该房屋的继承权将原告诉至博乐市人民法院,2012年12月,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被告张**的诉讼请求,确定原告张**对该房屋享有所有权。现被告张**一直居住在原告的房屋内,并在原告没有许可的情况下将院内部分房屋出租给他人,收取租金,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张**搬出房屋,被告张**多次寻衅滋事,拒绝搬出房屋。
被告张**辩称,被告张**没有寻衅滋事,原、被告父亲在世时,被告张**自己修建了其现在居住的房屋,1994年被告张**持...(本文书还有85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