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海林金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俪涞大酒店(以下简称俪涞酒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转为普通程序于2016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郭**、被告俪涞酒店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6503.1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3006.35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20255.15元;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合计:39764.68元。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变更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5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7370.65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4741.30元;3、判令被告支付原告12个月工资的失业保险金25270.80元;4、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作日加班费8297.82元、双休日加班费16524.15元、法定加班费3510.34元,共计加班费28332.31元;5、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班费25%的赔偿金7083...(本文书还有45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