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宁**与被告广西桂城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及第三人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4年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宁**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被告广西桂城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易**以及第三人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宁**与被告广西桂城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二、请求判决被告广西桂城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已支付的首付款140171元,并支付利息11163.42元及违约金11163.42元;三、请求判决被告广西桂城华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赔偿原告宁**已交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5512.8元及契税7973.87元;四、请求判决解除原告宁**与第三人广西浦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0签订...(本文书还有31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