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黄**、湖南生平安防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平安防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2023)湘10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黄**、生平安防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被上诉人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生平安防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黄**、生平安防公司偿还李*借款本金91,500元,支付李*利息174,832元,与一审判决的差额为619,482.76元;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双方按比例负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黄**、生平安防公司偿还李*借款本金353,876.32元,与事实不符,黄**、生平安防公司只应偿还李*本金91,500元。一审法院已经查明,李*实际借给黄**、生平安防公司的本金数额为580,000元,另有330,000元并非李*对黄**、生平安防公司的借款,而是李*与案外人张*合伙投资服装店亏损,张*所欠的债务。虽然最终黄**、生平安防公司与李*签订了协议,同意将张*所欠的330,000元债务转化为黄**、生平安防公司欠李*的债务,但从法律上分析,该330,000元不是民间借贷,而是张*与李*合伙投资亏损所欠的债务,与前述580,000元民间借贷借款性质完全不同,不能简单合并为民间借贷,而...(本文书还有5576字未显示)